引言
叔叔去世前把房屋赠与侄子,侄女却主张代位继承、要求分走一半售房款——财产已经交付,代位继承还能成立吗?本案中,法院认定生前交付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房屋不属遗产,受赠人方XX依法保住了房屋权益。
案情介绍
方老先生与方女士育有两子:长子方XX、次子方XX。方XX与滕XX育有方XX、方XX。2009年方XX去世,2011年方XX(未婚无子女)去世。2019年5月,方XX与案外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方XX名下某号院房屋以一百一十万元转让。方XX起诉,请求按代位继承分得售房款的一半。
方XX主张,方XX先于方XX死亡,其作为方XX的继承人可代位继承方XX遗产,房屋已出售,应分得一半售房款。方XX辩称,方XX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并交付,其有权处分。方XX提交2011年10月8日的遗嘱及四份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法院查明:该遗嘱载明方XX将全部财产和房产赠与方XX并料理后事,立嘱人处无签名仅有捺印,证明人郑XX、牛XX、白XX及执笔人常XX签字;多名证人出庭陈述方XX于当日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方XX;转让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分三次向方XX转账共计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认为,该遗嘱虽因方XX无签名且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而不符合遗嘱实质要件,但结合当日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件、方XX签字接受的事实,该遗嘱实质上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房屋在方XX去世前已归方XX所有,不属于方XX的遗产。方XX主张代位继承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生前已经处分并交付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代位继承自然无从谈起;形式有瑕疵的遗嘱,结合交付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老宅、宅基地房屋的传承,无论是遗嘱还是赠与,都要尽快办理交付与权属变更,留下书面凭证;代位继承的前提是存在遗产,财产已在他人生前转移的,继承人不能再行主张。本案中,交付事实清楚、证人证言完整,正是受赠权益得以确认的关键。
宅基地上的老宅,牵涉遗嘱、赠与、代位继承多重法律关系,一纸文书往往决定一套房子的归属。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