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轻处罚成功案例:购买饲养画眉鸟获缓刑,辩护助力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侯XX,男,1995年出生,苗族,户籍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长期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务工居住。
二、涉案罪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案件经过
案发行为: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侯XX从他人处购买6只画眉鸟饲养于租住房屋内,后续主动将其中2只放生。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4只涉案画眉鸟价值合计20000元。
到案过程:2025年12月10日,侯XX在务工的车间内被民警传唤到案,次日因涉嫌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变更:2026年1月12日侯XX被取保候审,后续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审理程序:2026年6月22日法院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四、辩护意见及律师作用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侯XX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侯XX本身无猎捕行为,仅出于个人爱好购买饲养,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前已经主动放生2只画眉鸟,客观上降低了行为的危害性;
侯XX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上述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采纳,最终推动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判决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XX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轻)、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六、判决结果
被告人侯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随案移送的个人手机予以返还,捕鸟网兜、鸟食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七、文赢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群众对“购买饲养野生保护动物”的刑事风险认知不足,自2021年画眉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无论是猎捕、收购、出售还是私自饲养画眉鸟,都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定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涉及相关刑事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尽早通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修复生态等方式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最大程度降低案件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