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的公租房,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承租权,另一子主张公房承租权不属遗产、房屋也未参加房改——法院支持谁?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抗辩一方的观点: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涉案房屋未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依法裁定驳回继承起诉,并释X继承人可向房管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案情介绍
张XX生与朱XX系夫妻,育有一子张X强;张XX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张X国及两名女儿。朱XX于2011年去世,张XX生于2013年去世。涉案房屋系公租房,承租人为张XX生。张XX生于2011年5月自书遗嘱,载明其个人房屋份额由张X强继承。因房屋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张X强起诉,请求继承涉案房屋并确认房改合同权利义务由其享有。
张X国辩称,不同意张X强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房屋系公租房,且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并指出张XX生前婚除其本人外还有两名女儿。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张XX生,房屋性质为公租房;张XX生生前未与房管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张X强亦未提交任何关于房改售房合同存在的证据。庭审中,张X强经法院释X后仍坚持继承请求。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房承租权基于承租关系产生,不属于遗产;涉案房屋无房改合同、无产权证,张X强主张继承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张X强的起诉,并释X其可向公房所有权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律师评析
公租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继承诉讼取得;只有签订房改售房合同、取得产权后,房屋才可能纳入遗产范围。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涉及公租房的权利变更,应优先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而非提起继承之诉。房改房继承的,要核对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与工龄折算记录。本案中,公租性质明确、产权凭证缺失,正是继承起诉被驳回的关键。
住了一辈子的公租房,儿女想继承却发现法律上走不通——公房与产权房的继承规则完全不同。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