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X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某轻钢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XX于2026年9月21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案号为(20XX)某劳人仲调字第XXXX号。XX委托刘景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XX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4万余元;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8万余元;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7月25日期间护理费二千六百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此外,XX撤回了关于住院伙食费四百余元及交通费五千元的仲裁请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委托L某、S某律师,某轻钢公司委托F某律师参与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XX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及金额如何认定,特别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的法律依据与计算标准;第二,两被申请人在XX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即第一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第二被申请人某轻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或代为支付的义务;第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及具体数额。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各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刘景珠律师结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工伤认定情况,为XX争取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第二被申请人某轻钢公司代替第一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申请人XX支付相关款项。具体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于2026年11月5日之前支付五千元;于2026年12月5日之前支付一万元;于2027年1月5日至2027年4月5日期间,每月5日之前各支付一万元。以上款项合计为5.5万元。协议明确,上述钱款付清后,本次劳动争议全部终结。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