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系某金融公司员工,此前基于该母公司作为某公司间接股东的身份,被委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后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根本性变更,经股权转让,某公司不再由某金融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王X既非某公司股东或职员,亦未领取报酬及缴纳社保,已不具备继续担任上述职务的基础与实质关联。2026年6月,王X向某公司邮寄辞任通知书辞去全部职务,并要求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未获回复。王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情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涤除其相关登记事项。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对王X辞任及涤除请求无异议,同意配合办理,但辩称公司已暂停经营、无在职人员,客观上不具备确定继任人员及办理变更登记的现实能力,且诉讼费用不应由其负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王X与某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王X是否有权要求涤除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第二,某公司以公司暂停经营、无继任人员等客观障碍为由进行抗辩,能否阻却王X的涤除请求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已向某公司发送辞任通知,双方委任关系即时解除,王X不再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基础。某公司对王X辞任不持异议,但主张因暂停经营无法形成内部决议。法院指出,基于民法自愿原则及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变更董事,董事亦有权辞去该职务。为维护公司正常治理,职务变更应先通过内部程序解决,但在内部程序已无法解决或不可能解决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王X现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涤除王X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