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伍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幢某号某室)此前在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后因个人原因及公司内部人事变动,伍X已实际不再履行监事会主席职责,且与被告之间已无实质性的劳动或委任关系。然而,被告迟迟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伍X的监事身份信息仍登记备案于被告名下。此种“挂名”状态不仅给伍X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更使其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在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可能被牵连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伍X委托张情静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XX)浙02XX初XX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其监事会主席的登记事项。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辩称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法院依法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某公司是否负有涤除原告伍X监事会主席工商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和期限。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登记事项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治理结构。当当事人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终止后,公司作为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被告对涤除登记本身并未提出实质性抗辩,仅表示希望协商解决。因此,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固定双方的调解意愿,明确被告办理涤除登记的具体时间节点,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机制以保障原告权益的顺利实现,成为本案审理与调解的核心关键。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前往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面涤除伍X作为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全部备案事项。原告伍X在上述变更登记过程中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变更义务,伍X有权就上述全部未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案涉涤除公司登记纠纷今后无涉。三、案件受理费XX,由被告某公司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