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投保人作为家属,为被保险人投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及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当中约定既往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对于投保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足部相关疾病前往外地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产生相应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理赔材料,申请医疗保险理赔。
二、案件过程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后,以本次治疗疾病属于保险条款定义的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为由作出拒赔决定,不予赔付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拒赔结论,双方就本次疾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产生重大争议,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部医疗理赔款项。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收集保险合同、全套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拒赔通知书等全部证据材料。一方面梳理就诊记录,区分疾病先天成因、症状显现时间、投保前后病情发展情况,研判“既往症”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另一方面针对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释义本身开展法律分析,找准案件争议焦点。在法院审理阶段,借助诉讼程序的压力,积极推动双方开展调解谈判。
三、案件分析
1. 医疗险普遍设置既往症免责条款,仅对保险生效之后新发生的疾病承担报销责任。但“既往症”的认定不能仅凭疾病本身先天属性,需要结合投保前是否已经出现相关症状、是否接受过诊疗等事实综合判断。
2. 既往症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证明案涉疾病符合既往症释义,同时还需要举证证明,投保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存在不生效的法律风险。
3. 保险纠纷并非一定要等待法院判决结案。诉讼调解也是重要维权途径,在厘清案件利弊、评估双方风险之后,通过调解方式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补偿,减少诉讼时间成本。
四、律师价值
1. 厘清争议事实边界:仔细核对病历、检查报告,区分疾病本身特质和投保前后发病、就诊事实,判断保险公司既往症拒赔理由的薄弱点,找准谈判切入点。
2. 法律风险双向评估:既梳理我方有利事实,也客观分析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为当事人客观讲解判决与调解两种维权路径的利弊,协助当事人理性决策。
3. 调解谈判策略运用:在诉讼程序中代表当事人与对方开展多轮沟通谈判,围绕格式条款效力、既往症认定标准进行法律博弈,争取更优赔付方案。
4. 高效实现权益落地:不必经历完整开庭、判决的漫长周期,通过法院调解方式快速促成方案达成,帮助当事人及时拿到理赔款项,节约时间与维权成本。
五、案件结果和意义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部分理赔款项,被保险人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具备司法法律效力。
案件意义
1. “既往症”是医疗险拒赔的高频理由,但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事实与法律条件,并非只要疾病存在先天因素就一概拒赔。
2. 保险维权除了等待法院一纸判决,诉讼调解也是高效的解决方式,在案件存在一定争议空间时,调解可以平衡各方风险,快速实现经济权益。
3. 遭遇医疗险既往症拒赔,建议完整整理全部就医档案,咨询保险专业律师,区分案件利弊,合理选择协商、调解或者判决的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