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服务合同纠纷:代理光伏运维企业,突破预约合同抗辩,法院认定事实服务关系,一审判决支持288万元运维服务费
一、案件详情
1.案件背景
我方新XX企业,和国有新XX集团下属项目公司就两座光伏电站运维进行商业洽谈,签署会议纪要,表达三年运维合作意向(预约性质)。之后双方仅仅签署一年期正式书面运维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一年到期之后,国企书面发函通知不再续约,要求我方撤离场站。但是我方运维企业并未撤场,继续留在电站现场开展巡检、故障处置、运行日志记录等运维工作;国企下属子公司工作人员仍然通过工作群向我方下达故障处置指令,接收运维工作成果,电站实际发电量超过保底电量。但国企方拒绝签署后续正式书面合同,也拒绝支付20232024两年运维服务费。我方运维企业委托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两年运维服务费合计440万元。律师的核心代理目标:证明虽然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是我方实际提供运维,对方持续接受服务成果,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依法支持运维服务对价。
2.双方争议/办案卡点
被告国企方答辩逻辑:会议纪要只是预约意向,不具备正式合同效力;一年期书面合同到期,已经书面明确通知不再续约;我方属于非法占用光伏电站,没有合同依据,最多只能按无因管理,补偿极低的人员成本,不应当按照运维市场标准付费。
办案核心卡点:本案核心法律难点,预约合同与事实合同的区分;民法典490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司法适用;我方继续驻场,在对方书面通知不再续约之后,对方仍然持续下达工作指令、接受运维成果,是否成立事实服务关系;服务内容相比原一年期合同有所缩减,服务费用标准如何认定。如果律师代理不利,法院采纳无因管理抗辩,我方两年人力物力投入将大部分得不到补偿,440万诉求将大幅缩水。
3.办案机关核心意见
受理法院审理认为,会议纪要属于预约合同,不能直接等同于正式本约合同;书面一年合同到期之后,虽然被告发函要求撤场,但是20232024年度被告工作人员持续向我方下达故障处置工作指令,实际接受运维服务,电站持续发电,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发电量来自于被告自主运维,依据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双方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查明我方后期服务内容相比原合同有所缩减,不再包含大型技改等高端服务,不能直接沿用原合同每年220万的标准。法院参考安徽本地光伏运维行业市场公允单价,结合电站实际发电量,酌定两年运维费用合计288万元;同时认定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母公司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4.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光伏运维行业经常出现:前期有合作意向,一年合同到期,甲方发函不再续约,但实际继续接受乙方现场运维成果,却拒绝签合同、拒绝付费。国企商事案件中,对方会反复强调“没有书面合同=不用付钱”“会议纪要只是预约”,普通企业很难区分预约、本约、事实履行三者法律界限。当事人委托律师,希望结合大量实际履职证据,论证事实服务合同成立,争取符合市场行情的运维对价,挽回两年运维人力物力投入损失。
二、案件结果
1.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项目公司向我方支付2023、2024年度运维服务费XXX元;驳回我方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我方获得288万元运维服务费生效判决。
2.本案核心辩护/代理工作成果:①完整整理会议纪要、一年期书面运维合同、微信工作群全部指令记录、电站发电量数据、故障处置记录,证明我方持续提供运维,被告持续接受服务成果;②法理上区分预约合同(会议纪要)与事实成立的本约服务合同,充分阐释民法典490条事实合同成立要件;③客观承认后期服务内容存在缩减,向法庭提交安徽光伏运维行业市场价格参考,配合法院按照公允市场标准核算服务价款;④论证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厘清母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边界。
3.后续配套权利保障方案:预判被告国企提起上诉,律师可以代理二审应诉;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可以代理申请强制执行;协助光伏运维企业完善业务流程,合同到期后做好撤场或续签书面协议,避免只干活不签合同的事实服务纠纷风险。
三、律师价值
1.法理层面:深度拆解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事实履行的区分规则;精准适用民法典490条“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反驳被告“非法占用、无因管理”整套抗辩逻辑;厘清光伏运维行业,书面合同到期之后,实际接受服务成果的裁判观点。很多企业被对方一纸“不再续约”函件误导,误以为只要发过通知就可以无偿接受服务,律师击破该商业误区。
2.文书层面:起草民事起诉状、全套证据目录、质证意见、代理词;围绕预约≠本约、事实合同成立、服务价款酌定三大核心争议完整论证,书面材料帮助法官厘清新XX复杂商业背景。
3.证据层面:重点固定微信工作群下达故障处置指令、电站实际超保底发电量的客观证据;区分会议纪要(预约意向)和后续实际履行行为;搜集本地同行业运维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阻断对方“非法占用、无因管理”的证据路径。
4.风险防控:识别两年运维投入巨额成本几乎无法收回的重大财产风险;识别合同到期之后不及时续签或撤场带来的商事风险;个案胜诉同时向企业提示业务签约流程的整改建议。
5.事务减负:律师负责全部案卷梳理、文书撰写、立案、开庭;运维企业仅需要提供运维日志、聊天记录、发电量材料,不用耗费大量人力应对和大型国企的复杂诉讼对抗。
6.长效保障:预判对方上诉、再审、拒不履行判决等风险;提示光伏运维企业业务实操要点:合同到期,要么签署续签书面协议,要么完成完整撤场交接;如果继续提供服务,务必留存对方接受服务、下达工作指令的完整证据。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或家属遭遇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
1.书面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协议,但我方继续提供服务,对方实际接受成果却拒绝付费。
2.仅有会议纪要、意向书(预约),没有正式本约合同,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服务成果。
3.光伏、电站运维类服务纠纷,对方抗辩属于无因管理、非法占用,只愿意补偿极低人员成本。
4.服务内容相比原合同发生缩减,需要参照市场公允标准主张服务对价。
新XX企业需要审核业务流程,防控合同到期后续服务的法律风险。泰和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文远律师长期办理光伏新XX、委托服务商事纠纷,精通民法典合同编,擅长预约合同、事实履行类案件;兼顾事实认定与市场公允价款争取,全力维护新能源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