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诉董XX、王X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4)淮刑初字第0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取保候审,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2012年4月1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刘,江苏XX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3)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王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王X及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董XX冒充中建三局淮安市淮海广场雨润国际工地材料员与山东省XX公司的杨XX取得联系,以工程需要为名,向其购买建筑用清水模板。杨XX遂委托郭XX押运2520张建筑用清水模板至淮安。当货物运抵淮安后,被告人董XX让郭XX将货物暂时卸载至淮安市淮阴区XX木材市场陈X某门市,后又将郭XX骗至宾馆休息。与此同时,被告人王X用被告人董XX事先联系好的货车将郭XX押运的全部2520张清水模板运至江苏省沭阳县某空地并自己再次联系车辆将该清水模板运至沭阳县城一工厂仓库内,后被告人王X通知被告人董XX货物已经转移到沭阳,被告人董XX便借故从郭XX处离开。后被告人王X和被告人董XX在沭阳县会合,并由被告人董XX联系,将全部清水模板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涉案2520张清水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42380元。


案发后,郭XX报案,并将被告人董XX在宾馆所吸烟蒂一枚提交给公安机关。2013年8月5日,淮安市公安XX通过DNA比对,发现被告人董XX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从江苏省江宁监狱押解回淮安,被告人王X于2013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郭XX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陈X某、殷XX、葛X等人证言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董XX、王X前科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XX归案后,已如实交代其伙同被告人王X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王X进行辨认,办案人员发现被告人王X有作案嫌疑,遂以调查其打架纠纷一事为由,电话传唤被告人王X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讯问,被告人王X才交代其伙同被告人董XX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X的归案不具有主动性、自愿性,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董XX、王X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一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崔XX


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书 记 员  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 2014-01-24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