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与谭XX、谭XX、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股份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路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东莞市樟木头镇丰门管理XX)。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芳,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男。


委托代理人:熊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男。


委托代理人:熊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四环XX。


法定代表人:袁XX。


原审被告:东莞市XX。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


负责人:蔡XX,系该市场场长。


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振兴XX。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


负责人:蔡XX。


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因与被上诉人谭XX、谭XX、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审被告东莞市XX、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股份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的负担待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时另行确定;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覃XX


代理审判员  田XX


代理审判员  钟XX



书 记 员  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页共4页


  • 2013-12-13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