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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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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女,汉族,2000年9月14日生。


法定代理人邓XX,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施XX,新余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XX,男,1963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江西XX律师。


原告林X与被告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九千元,原告表示同意,双方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原告林X承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彭XX



书 记 员  黄XX


  • 2014-08-06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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