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中国XX公司,杨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60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明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女,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XX。


负责人陈X,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XX。


负责人邓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石X



书记员  孙X


  • 2014-09-22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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