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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保民一终字第6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伟波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所,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县安肃镇青XX,住所地徐水县安肃镇青庙营村。


法定代表人马XX,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上诉人王X所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1)徐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所与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以达成和解为由,上诉人王X所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的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亦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的上诉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所撤回对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的上诉和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上诉人王X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洪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佟XX


  • 2014-08-12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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