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周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8075-1。
法定地表人刘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二郎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