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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尹XX、陈X、邓XX、刘X、廖X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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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2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XX。


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尹XX、陈X、邓XX、刘X、廖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秦XX,被上诉人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佳,被上诉人陈X、邓XX的委托代理人马XX,被上诉人廖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刘X和尹XX、陈X、邓XX、刘X、廖X共同制定章程,合伙经营XXX,形成合伙法律关系。XXX被转让后,该合伙已经解体,各合伙人应当依约就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对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刘X在原审中提出的分配红利的诉讼请求,该请求的处理应当建立在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的基础上,并以清算结论作为处理的必要依据,现因各合伙人未清算,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子腾


审 判 员  陈平军


代理审判员  贺显平



代理书记员  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2014-06-19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西区人民法院(原)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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