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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广安阿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广安民初字第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克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女,生于1994年11月1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被告广安阿兰医院。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兰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淳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广安阿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广安阿兰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洪鲜



书记员  张娟


  • 2014-02-28
  • 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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