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生于1994年11月1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被告广安阿兰医院。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兰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淳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广安阿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广安阿兰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洪鲜
书记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