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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XX公司诉舒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武胜民初字第12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朝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XX律师。


被告舒XX,男,汉族,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XX公司诉被告舒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XX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 2014-04-04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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