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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与苟XX与马XX返还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3)龙民一初字第31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


原告苟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被告马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苟XX与被告马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苟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X、苟XX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苟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原告蔡X、苟XX负担。


审 判 长  羊XX


审 判 员  林宏业


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



书 记 员  林XX


  • 2014-04-15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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