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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XX公司与王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浙绍知终字第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XX。


法定代表人:俞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X,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知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上诉人王XX应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为3704元,上诉人王XX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以孔XX的名义代缴了855元,未交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徐XX


  • 2015-03-20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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