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殷XX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东刑一初字第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洪利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XX,男,汉族。


辩护人刘洪利,山东XX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一刑诉字(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殷XX因怀疑妻子刘XX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与其发生争吵。2014年10月9日5时许,因被害人刘XX拒绝殷XX送其上班,离开家门后二人发生争执。在途经东营市东营区北XX附近时,二人厮打中滚入水塘,殷XX将刘XX头部按入水中致刘XX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系溺水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殷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XX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并非积极追求,属间接故意杀人,且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殷XX因琐事多次与被害人刘XX(殷XX之妻,殁年50岁)发生争吵。10月9日晨,殷XX欲送刘XX上班时,遭到刘XX拒绝,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二人掉入东营市东营区北XX南XX一水坑内,殷XX将刘XX头部按入水中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系溺水死亡。同日,殷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一)纸片(照片)3张,经当庭向被告人殷XX出示,其供认是作案后向家人交待刘XX尸体位置、家庭财产处理、投案等情况的纸片。


(二)橙色上衣1件(标有“英达钢结构”字样)、橙色裤子1件、咖啡色羊毛衫1件、灰色羊毛坎肩1件、运动鞋1只、白色帽子1个、蓝灰色相间横条纹T恤1件、藏蓝色羽绒服马甲1件、深蓝色秋裤1件、蓝色内裤1件、灰色袜子1双、白色粗线手套1副,经当庭向被告人殷XX出示,其供认是作案时所穿并在事后扔到尸体附近的衣物。


二、书证


(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投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殷XX投案称:当日5时许,其在送妻子刘XX上班途中两人发生争执,其将刘XX头部按在水中致其死亡。


(二)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殷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XXXXXXXXXX10,户籍登记地湖北省秭归县沙XX。被害人刘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登记地湖北省秭归县沙XX。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殷XX(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子)证实,2014年10月6日晚,父母曾吵架厮打。10月7日晨,父亲阻止其母亲上班时,他曾报警。10月9日上午,其叔叔殷XX打电话说其父亲把其母亲尸体放在北XX附近一水坑里。后来,他在一水坑发现了母亲尸体。他回家后看到父亲留的纸条。


(二)证人薛某某(殷XX之妻)证实,2014年10月初,婆婆刘XX与公公殷XX一直闹别扭。10月7日婆婆刘XX还因此报警。10月9日上午,她在北XX一水塘见到婆婆刘XX的尸体。


(三)证人岳XX(刘XX同事)证言,殷XX因怀疑他与刘XX有不正当关系曾威胁过他。


(四)证人殷XX(殷XX弟弟)证实,2014年10月9日上午,殷XX打电话说把妻子刘XX杀死在一水塘里。他告知侄子殷XX。后殷XX证实了此事。


四、鉴定意见


(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公(东分)尸鉴(法)字(201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1.死亡原因:(1)根据检验所见,死者刘XX上唇部有表皮剥脱,左口角有粘膜破裂,下唇有粘膜下出血,颈前下颌下有新月形表皮剥脱,颈前有横形及散在的皮下出血,左颈部有皮肤划伤,解剖见双侧颈部皮内出血,说明其面部、颈部曾遭受外力作用。(2)死者刘XX口唇部有血性泡沫,右眼球睑结膜有出血点,气管内有血性泡沫,双肺膨隆,有握雪感,肺叶间有片状出血,病理检验中见急性肺水肿,肺泡内见硅藻样物及较多泥沙样折光结晶颗粒,分析认为刘XX系溺水死亡。2.致伤方式:(1)死者刘XX口唇部表皮剥脱,粘膜破裂,粘膜下出血,根据损伤的分布部位、形态特点及其严重程度,分析认为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死者刘XX颈前下颌下表皮剥脱,颈前皮下出血,左颈部皮肤划伤,根据损伤的分布部位,形态特点及其严重程度,分析认为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鉴定意见:刘XX系溺水死亡。


(二)东营市公安局【(东)公(刑)鉴(遗传)字(2015)002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XX与殷XX之子殷XX具有生物学亲权关系的似然比率为9.XXX×1012。


五、勘验检查笔录


(1)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2014.10.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北XX南侧一水坑。水坑内距水面西沿0.8米、距水面北沿2.7米处见一尸体,尸体所在位置水深0.55米。尸体呈仰卧状,头南脚北。尸体东北XX有一黑色女士皮包(原物提取),西侧水面有一广告条幅(原物提取)。尸体东北XX芦苇丛内见一红色塑料袋(原物提取)、内有橙色上衣1件(标有“英达钢结构”字样)、橙色裤子1件、咖啡色羊毛衫1件、灰色羊毛坎肩1件、运动鞋1只、白色帽子1个、蓝灰色相间横条纹T恤1件、藏蓝色羽绒服马甲1件、深蓝色秋裤1件、蓝色内裤1件、灰色袜子1双、白色粗线手套1副。


(2)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证实,现场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北XX殷XX暂住处。现场提取纸片3张。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殷XX供称,2014年10月初,他因怀疑妻子刘XX与岳姓男子关系不正常,多次与刘XX发生争吵。10月9日早上,刘XX不愿让他送其上班,两人争执着走到一臭水沟附近时发生撕扯,后两人掉进了臭水沟。他把刘XX头部按在水中直至其不动。他见刘XX没有呼吸脉搏后回住处换了衣服,并给家人留了纸条。他把换下的衣服扔到刘XX尸体旁后投了案。被告人殷XX归案后对作案现场及暂住处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殷XX提出的“没有杀人故意”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属间接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殷XX供述的“把刘XX头部按在水中直至其不动”杀人经过与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如水深0.55米等)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如肺泡内见硅藻样物及较多泥沙样折光结晶颗粒等)显示内容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所留纸条所示内容及相关证人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殷XX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故该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薄XX


代理审判员  马XX


人民陪审员  杜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5-04-30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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