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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黄XX与郑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5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志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黄XX,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志强,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被告郑XX,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法定代理人郑XX(郑XX父亲),本案原告之一。


法定代理人陈XX(郑XX母亲),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黄XX诉被告郑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黄XX于2014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



书 记 员  陈 威


  • 2014-05-16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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