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芦道宾,广东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黄XX诉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
书 记 员 潘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