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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芦道宾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芦道宾,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吴XX、梁XX,均系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XX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自愿撤回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上诉人孙XX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920元,本院应向其退回49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朝晖


审 判 员  杨雪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书 记 员  欧XX


  • 2015-04-16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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