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瓜州XX公司。住所地瓜州县XX。
法定代表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XX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XX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西XX。
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XX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嘉峪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瓜州XX公司撤回对嘉峪关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瓜州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
书 记 员 冯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