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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XX公司与嘉峪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司经营
  • (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瓜州XX公司。住所地瓜州县XX。


法定代表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XX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XX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西XX。


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XX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嘉峪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瓜州XX公司撤回对嘉峪关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瓜州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



书 记 员  冯菲菲


  • 2013-11-15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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