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XX。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XX。
上诉人刘XX因诉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行赔初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以纠纷已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撤回上诉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行赔初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XX
代理审判员 刘 晶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