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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北京XX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商)初字第89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71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东,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社区服务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不详。


被告张XX,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住宅)楼F18-A幢0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张XX,第三人北京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9-26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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