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汉族,现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侯XX,女,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张XX,女,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张X(系原告张XX的父亲),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安徽XX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现代妇科医院,住所地安庆市开XX。
法定代表人:程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侯XX、张XX诉被告安庆现代妇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侯XX、张XX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侯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即480元,由原告张X、侯X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潘 小 红
人民陪审员 盛XX
书 记 员 檀XX(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