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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侯XX、张XX与安庆现代妇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汉族,现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侯XX,女,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张XX,女,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张X(系原告张XX的父亲),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安徽XX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现代妇科医院,住所地安庆市开XX。


法定代表人:程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侯XX、张XX诉被告安庆现代妇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侯XX、张XX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侯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即480元,由原告张X、侯X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潘  小  红


人民陪审员 盛XX



书 记 员 檀XX(实习)


  • 2014-08-25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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