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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吴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泉民终字第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银达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银达,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XX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峥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2014-02-20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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