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银达,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XX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峥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