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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裴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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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XX律师。


被告:裴XX,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裴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江X


  • 2014-05-21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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