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XX律师。
被告:裴XX,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裴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江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