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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湛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丰法民初字第0253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蒋XX,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XX律师。


被告湛X,男,汉族,居民,住丰都县三合街道XX一路x号x幢。


被告李XX(系湛X之妻),女,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湛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020元,以上费用共计812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 判 长  崔龙均


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许XX


  • 2016-03-23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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