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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胶州市洋XX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 行政类
  • (2015)胶行初字第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古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毕XX,男,汉族,住胶州市,现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林X,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洋XX,住所地胶州市洋XX。


法定代表人苑XX,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胶州市洋XX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肖古勇,山东XX律师。


原告毕XX诉胶州市洋XX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毕XX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毕XX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德志


审 判 员  刘大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霖



书 记 员  赵XX


  • 2015-07-01
  • 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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