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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诉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甘行终字第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政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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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尹XX,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广场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第三人闫XX。


委托代理人秦政文,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诉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XX以与第三人闫XX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胜利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书 记 员  薛XX


  • 2014-04-03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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