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尹XX,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广场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第三人闫XX。
委托代理人秦政文,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诉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XX以与第三人闫XX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胜利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书 记 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