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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江XX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 征地拆迁
  • (2012)滑万民初字第1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国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XX律师。


被告江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XX,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江XX诉被告江XX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被告江XX及其委托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XX诉称:被告的宅院和原告的宅院前后相邻,2011年收秋前,被告无故将原告通行的胡同用砖堵住,此纠纷经村、乡干部多次调解,被告拒不清除,反而到法院起诉本案原告侵权,法院经审理做出裁定驳回其起诉。但至今被告仍不清除妨碍,致使原告家的农用机械无法出门,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堆放在胡同上的砖块,保证原告的正常通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XX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被告是正常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没有侵权行为。本案所争执地不是原告通行的胡同,而是属于被告的宅基地。原告的诉请不明确、不具体,本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该先由政府部门确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执地,即原告所称是自己通行的胡同,被告所称是自己的宅基地,原被告双方均称该争执地归自己使用,但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或者规划证明,该争执地权属不明确,所以该案事实上还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该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解决,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秦  涛



书记员  刘XX


  • 2012-07-09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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