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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1)

  • 诉讼仲裁
  • (2014)渝北法民催字第000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309号6单XX2-5,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3935—4。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XX、朱彦熹,重庆XX律师。


申请人重庆XX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3XXXX0051/316XXXX2491,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出票人为重庆XX公司,收款人为重庆XX公司,支付人为富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院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XX公司负担。


本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守忠


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彭XX


  • 2014-04-23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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