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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8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会所,组织机构代码691XXXX4904-X。


法定代表人卢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


于2014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



书 记 员  屈XX


  • 2014-07-15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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