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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与胡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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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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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理发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杜XX,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X与被告胡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


  • 2013-07-24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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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三级律师。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现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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