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理发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杜XX,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X与被告胡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