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吕XX,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雷先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XX(铜梁XX旁),组织机构代码795XXXX5593-3。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特别授权),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XX律师。


被告吕XX,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XX,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吕XX、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



书 记 员  朱 丹


  • 2015-05-12
  • 铜梁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