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55年2月5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8年10月30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2003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XX,基本情况同上。系赵XX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XX,男,1953年11月21日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XX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杨XX、张XX、赵XX与被上诉人焦作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1)解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杨XX、张XX、赵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X、张XX、赵XX及委托代理人赵XX、冯新广、被上诉人焦作XX医院委托代理人苏XX、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XX
代理审判员 焦XX
书 记 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