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殷XX,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连城XX。
委托代理人:周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永振,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XX浍南村。
负责人:殷XX,该村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村民委员会校南组,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XX浍南村校南组。
负责人:殷XX,该组村民。
上诉人殷XX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村民委员会、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村民委员会校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殷XX于2014年8月8日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殷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原审起诉,均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殷XX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殷XX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殷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殷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国强
审判员 潘XX
审判员 耿XX
书记员 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