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无业。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勤,江苏XX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周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X通过淘宝网结识在苏州市相城区XX经营“凤姐淘巴”的淘宝业主被害人杨XX,被告人李X谎称要购买家具但支付宝中没有钱,先假装通过银行将钱打入被害人杨XX银行卡账户,被害人杨XX收到银行短信后误以为被告人李X已付款,遂按短信提示的金额转账至被告人李X支付宝中,被告人李X随即将钱从支付宝账户中转出,共骗得被告人杨XX人民币14870元。
破案后,被告人李X向被害人杨XX退赔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银行卡、身份证(照片),书证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杨XX、郑X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积极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李X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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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