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XX(系被告王XX之妻),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邹XX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