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王X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9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先银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XX(系被告王XX之妻),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邹XX



书记员  田XX


  • 2014-10-29
  • 梁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