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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与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宝富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


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X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顾X、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XX


代理审判员  曹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周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3-11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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