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
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X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顾X、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XX
代理审判员 曹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周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