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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申请执行XX公司、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鱼执字第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覃玉件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XX。


委托代理人覃玉件,XXX律师。


被执行人XX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柳州市屏山大道XX。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南宁市汇春路4号金湖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胡XX申请执行XX公司柳州分公司、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胡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司柳州分公司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胡XX申请执行XX公司柳州分公司、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2014)鱼执字第39号案件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荣军


代理审判员  龚 明


代理审判员  谭XX



代书 记员  邓XX


  • 2014-01-0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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