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XX,女,住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苗XX,女,住仙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苗XX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卢XX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鲤中XX的房地产及二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分配后各分得122328.03元、837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苗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爱国
执行员 郑祥熙
执行员 林XX
书记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