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卢XX与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仙执行字第6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明贵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卢XX,女,住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苗XX,女,住仙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苗XX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卢XX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鲤中XX的房地产及二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分配后各分得122328.03元、837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苗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爱国


执行员  郑祥熙


执行员  林XX



书记员  林XX


  • 2014-10-15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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