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平县X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经营者:林XX,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常XX,重庆XX律师。
被告范XX,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XX诉被告范XX、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减半收取521.00元,由原告梁平县XX负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