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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XX与范XX、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2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严俊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梁平县X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经营者:林XX,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常XX,重庆XX律师。


被告范XX,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XX诉被告范XX、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减半收取521.00元,由原告梁平县XX负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6-26
  • 梁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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