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洛阳XX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9年4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X诉被告洛阳XX公司、李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XX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