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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XX与洛阳XX公司、李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老民初字第8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苗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洛阳XX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9年4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X诉被告洛阳XX公司、李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XX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XX


  • 2014-09-10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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