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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与吕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2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国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X。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XX(曾用名吕XX),现羁押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陆XX诉被告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国龙,被告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找原告借钱,先后从原告处拿了10多万元用于购车和偿还他人债务。2013年6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差欠原告80000元,并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尽快偿还上述债务。随后,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


原告陆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三、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80000元的事实。


被告吕XX答辩称:差欠原告陆XX80000元属实,我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我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将来刑满出去后一定会偿还该笔欠款。


被告吕X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吕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3年6月,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吕XX共差欠原告陆XX人民币80000元整。为此,被告吕XX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陆XX现金捌万元整。欠款人吕XX,2013年6月25日”。随后,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XX对差欠原告陆XX80000元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其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据此向被告吕XX主张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XX借款80000元。


诉讼费用1800元,由被告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XX。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助理审判员  陈俊



书 记 员  叶X


  • 2014-05-10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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