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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郭XX(系汕头市XX业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吉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薛XX。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XX律师。


被告:郭XX,系汕头市XX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郭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薛XX负担。


审 判 长  吴伟峰


审 判 员  林宏斌


代理审判员  林 楠



书 记 员  洪XX


  • 2014-09-29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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