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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与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28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白X,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XX,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白X诉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高天、人民陪审员钟莉平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的委托代理人石伟、苏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诉称:2013年8月29日,案外人罗X向原告白X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9日之前归还,借款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唐XX自愿为罗X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罗X与原告白X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签字。现借款期限届满,罗X未能如期偿还,且目前不知去向,原告遂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经原告白X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白X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XX偿还原告白X借款3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XX承担。


被告唐XX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原告白X与案外人罗X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记载的内容如下:“甲方(出借方):白X,乙方(借方):罗X,一、乙方因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借期贰月,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二、以上条款经担保人确认后,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乙方向甲方还请本息时止(签印):唐XX。三、以上合同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在荣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日,罗X向原告白X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载明的内容如下:“今收到白X现金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万元正¥30000元,收款人:罗X。”原告白X以案外人罗X借款未归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唐XX偿还原告白X借款3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白X与案外人罗X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并且原告白X按《借款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外人罗X借款后,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唐XX在《借款合同书》签字确认,自愿为罗X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担保期为罗X偿还清借款本息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白X要求被告唐XX对罗X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息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白X要求被告唐XX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XX对案外人罗X履行了偿还借款及利息义务后,有权向案外人罗X行使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X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唐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550元,实际收取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林 阳


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


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



书 记 员  胡XX


  • 2014-12-01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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