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杨XX,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潘XX,重庆XX律师。
被告郑XX,女,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XX律师。
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纳清)。
审 判 长 陈 果
审 判 员 曹 娜
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
书 记 员 张XX
书 记 员 汪XX